叶挺烈士遭自媒体不当言论亵渎,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刘卉

叶挺烈士遭自媒体不当言论亵渎,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

英雄烈士的叶挺言论名誉不容丑化、诋毁、烈士亵渎!遭自今天(7月30日),媒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不当首次披露了叶挺烈士遭自媒体文章亵渎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权”的亵渎事实。法院判决该自媒体文章的法院作者陈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判决赔礼

2022年4月28日,公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道歉陈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微信视频号发布微文和短视频的叶挺言论行为可能损害叶挺烈士的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烈士同年8月,遭自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叶挺近亲属发出《征询意见函》,媒体叶挺的不当全部近亲属一致同意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叶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人和新四军领导人、军事家。1946年4月8日,叶挺在返回延安途中不幸遭遇空难。叶挺2009年当选“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16年4月,陈某某在微信平台上先后注册了两个公众号。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陈某某在其中一个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五次发布不当言论亵渎叶挺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贬损其名誉。上述文章及短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共计被阅读约20万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文章歪曲历史,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革命事迹和精神,陈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伤害了叶挺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亵渎叶挺烈士事迹和精神、贬损叶挺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其文章和短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侵害烈士人格尊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陈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判决陈某某应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不少于5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主动在报纸刊登道歉信,在其微信公众号刊发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发布这宗典型案例时表示,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法院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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